两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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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03 07:30

4月25日,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2025年院士增选工作正式启动。以下为两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科学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增选工作,根据深化院士制度改革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是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

第三条 院士增选在中国科学院党组(以下简称院党组)和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以下简称学部主席团)的领导下,由中国科学院学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学部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中国科学院各专业学部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负责本专业学部院士增选有关工作。

第四条 院士增选每两年进行一次。学部主席团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布局,在每次增选前制定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指南(以下简称增选指南),明确院士增选领域学科方向、名额分配、资格条件等,报院党组审定,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条 院士增选要着重从长期奋战在科研一线的科研人员中遴选院士,坚决破除“四唯”,打破论资排辈,不以“帽子”进行评判。增选名额向国家急需的关键领域和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倾斜;向为国防和国家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倾斜;向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并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倾斜。

第二章 推荐和确定院士候选人

第六条 院士候选人由院士,或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组织全国性学术团体,根据增选指南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院士和学术团体要站在国家的高度,从科技事业全局出发,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推荐符合院士标准和条件的中国公民。

第七条 学部主席团根据国家发展和院士队伍建设需要,设置特别推荐机制。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品行端正、学风正派的中国公民,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了系统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成就,并为中国科学技术事业或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了突出贡献,可被推荐为院士候选人。被推荐人应从事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工程科学方面的研究工作。

第九条 院士推荐候选人

(一)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推荐1名候选人。

增选年1月1日前年满80周岁的院士,不参加对院士候选人的推荐和选举。

担任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负责人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院士,任职期间不参加对院士候选人的推荐和选举。

(二)候选人获得1名院士推荐且该院士所在专业学部与该候选人被推荐的参评专业学部相同,或两者专业领域相近,方为有效。

年满65周岁(按增选年1月1日前足龄计算,下同)的候选人需要2名院士推荐,且须有1名院士所在专业学部与该候选人被推荐的参评专业学部相同,或两者专业领域相近,方为有效。

(三)院士必须按照中国科学院院士的标准和条件,独立推荐候选人。推荐院士必须确实了解候选人的研究领域、学术水平和贡献、科学道德和作风学风等,独立填写有关推荐材料。对被推荐人作风学风问题存在重大失察的院士,依据相关规定停止一定期限的推荐权。

(四)推荐院士使用院士增选推荐系统填写《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推荐材料》(以下简称推荐材料),生成电子文件打印签字。推荐材料包括推荐书,被推荐人基本信息、成就和贡献、代表性成果及有关证明材料。推荐院士对推荐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推荐院士应于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以寄出日期为准),将推荐材料提交学部工作机构。

第十条 中国科协组织学术团体推荐候选人

中国科协组织所属具有推荐资质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推荐候选人,被推荐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中国科协制定严格规范的推荐程序和办法,按中国科学院专业学部设置组成推荐委员会,并商中国科学院同意。

中国科协将汇总的推荐人选名单正式行文报送中国科学院。报送材料包括第九条中规定的推荐材料。中国科协对推荐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不鼓励多渠道推荐,若中国科协与院士推荐同一候选人,以院士推荐为准。

第十一条 学部工作机构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所有推荐材料均不得含有涉密内容。推荐材料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推荐者责任,推荐材料无效。

第十二条 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作为院士候选人

(一)任职期间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

(二)因品德失范、学术不端和违反科技伦理等问题受到处理的人员,以及因违纪违法等问题受到处理且尚在影响期内、或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

(三)已连续3次被推荐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有效候选人和被提名为中国工程院院士有效候选人的人员,停止1次院士候选人资格。

第十三条 对候选人的组织审核及党风廉政把关

学部工作机构函请候选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候选人进行组织审核及党风廉政把关,包括确认候选人基本信息,是否存在已被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问题以及正在处理中的政治、经济和品行等方面的问题,以及是否为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等。候选人所在单位要对候选人学术成果真实性、科研诚信、作风学风等进行把关。对符合参评条件的党政负责人,在推荐和组织审核时应从严把握,严格甄别任职期间科技成果,须以本人科技成果参评,不得占用他人或集体成果。审核把关时,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意见。候选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须将有关审核把关结果、党风廉政意见以及对候选人的社会影响评估意见等提交学部工作机构。同时,对候选人是否存在违法记录、科研诚信失信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学部主席团审议、院党组审定有效候选人。学部工作机构将有效候选人名单通告全体院士,并在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科学院学部网站向社会公布有效候选人及其推荐人姓名或推荐渠道。

第十五条 有效候选人材料公示和投诉信处理

(一)各常委会对每位有效候选人进行学科分组并确定一般不少于5个公示单位,如有效候选人为符合参评条件的党政负责人,其公示单位不少于7个;根据各单位提供的社会影响评估意见,对本专业学部有效候选人进行社会影响研判。

(二)学部工作机构通知有效候选人所在单位,将本单位的有效候选人以及相同专业的外单位的其他有效候选人的有关材料一并公示。有效候选人在5年之内调动工作单位的,应同时在国内的调出单位公示。公示内容为个人基本信息、主要学术成就和贡献,以及推荐人姓名或推荐渠道等。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

各公示单位要于公示前将公示方式、时间、联系人等情况向学部工作机构报备。公示时间为15天,担任党政负责人的有效候选人公示时间为20天。

(三)对有效候选人公示期间投诉信的处理,按《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投诉信处理办法》办理。

对存在学术造假的候选人“一票否决”;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由具有管辖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院士增选过程中,对候选人投诉内容的调查核实未能及时得出结论的,候选人可继续进入下一个增选环节;后续任何环节,如查实存在学术造假和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即刻终止其评审资格;如已当选,则按程序取消其院士称号。

第三章 评审和选举产生院士

第十六条 院士增选的评审和选举包括外部同行专家评选、院士增选大会选举。

评审和选举必须严格坚持标准,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超脱部门、单位、学科专业和个人的利益,从国家科技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对候选人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

第十七条 外部同行专家评选

中国科学院组织外部同行专家对有效候选人进行评选,评选出的院士候选人经院党组审定后,提交院士增选大会选举。外部同行专家评选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院士增选大会选举

院士增选大会上,参会院士按20%差额对候选人进行投票,选出新增选院士。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须超过应参加增选工作的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选举方为有效。获得赞同票数超过投票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按各专业学部增选名额,根据得票数依序当选院士。

第十九条 选举结果经学部主席团审核、院党组审定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条 当选院士须签署承诺书,承诺履行院士的责任和义务。不签署承诺书者,视为不接受院士称号。收到承诺书后,中国科学院向当选院士发送当选通知,同时向社会公布增选结果。

第四章 增选纪律与要求

第二十一条 院士增选过程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及增选工作的有关规定,若发现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参加增选工作的院士、候选人、外部同行专家和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增选工作纪律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推荐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为直系亲属和主要旁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其他亲属关系)及博士、硕士研究生师生关系。院士增选大会上,需要回避的院士应暂时离席。

第二十三条 院士增选负面清单

加强增选全过程监督,防止增选中的不正之风。院士增选工作中出现以下所列事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院士、有关学术团体、候选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的评选材料,夸大候选人的学术成就,隐瞒作风学风问题和受到纪律处分情况。

(二)候选人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者以院士增选为目的,拜访院士进行汇报、请教、征求意见等;进行请托、游说、公关、拉票、助选、贿选等影响增选工作的活动。候选人所在单位对候选人进行不实事求是的宣传;以学术交流、考察、鉴定、答辩、评审、评奖等名目组织影响增选工作公正性的活动;党政负责人干扰院士参加增选工作的独立性。

(三)院士、外部同行专家、工作人员与候选人发生不当交往和利益交换;参加以学术交流、考察、鉴定、答辩、评审、评奖等名目进行的影响增选工作公正性的活动;收受可能影响增选工作公正性的礼品、礼金等。

(四)院士、外部同行专家、工作人员泄露和传播评审、选举过程中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投诉、调查处理意见以及表决结果等信息;擅自向社会公开增选过程的任何信息;未经批准,将增选工作有关材料翻阅、摘抄、复印或带出规定的存放地点。

(五)院士、工作人员在院士增选工作中,泄露个人收到的与院士增选有关的微信、短信、邮件、信件等投诉信息和材料。

(六)院士、候选人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者,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干扰或阻挠增选投诉或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七)院士增选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被推荐人参评专业学部的确定

(一)被推荐人参评专业学部的确定,原则上应尊重推荐者的意见。

(二)不同渠道推荐同一被推荐人,在建议的参评专业学部不一致时,以院士建议的专业学部优先。若不同院士建议的参评专业学部不一致,则根据该被推荐人的学科专业确定其参评专业学部;有异议的,可与推荐者商定。

(三)如被推荐人学科专业明显不属于推荐书填写的专业学部,则由学部工作机构对其学科专业进行核对,提出书面调整建议,报请常委会主任同意,作相应调整。调整时,应符合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

(四)根据以上原则,对被推荐人参评专业学部作出调整后,由学部工作机构通知其推荐者,说明调整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候选人评审和选举的终止

(一)如有候选人在增选过程中去世,该候选人的评审和选举自然终止。

(二)如有候选人在增选过程中涉及到政治、经济、品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被核查或处理处分的,经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学部工作机构组织核查,或由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核查并出具意见后,由有关常委会报学部主席团或学部主席团执行委员会批准,终止对该候选人的评审和选举。对被学部主席团或学部主席团执行委员会终止资格的候选人,继续停止候选人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候选人资格。

(三)增选过程中,如推荐者发现候选人存在不符合院士标准与条件的严重问题,应及时向学部工作机构提交书面材料。经有关常委会讨论决定并报学部主席团或学部主席团执行委员会批准,可终止对该候选人的评审和选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学部主席团审议通过,院党组批准实施,由学部主席团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

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中国工程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组织开展院士增选工作,加强院士队伍建设。为了规范院士增选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院士的标准和条件

第一条 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国国籍的正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可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并经选举当选为院士。

“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主要是指: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候选人在工程科技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和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并有显著应用成效;或在重大工程、重大科研任务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创造性地解决关键科学技术问题,作出重大贡献;或为重要工程科技领域的奠基者和开拓者。以上各项包括在培养工程科技人才方面作出的成就和贡献。

“学风正派”是指候选人应具备胸怀祖国、服务人民,追求真理、勇攀高峰,坚守学术道德、严谨治学,甘为人梯、奖掖后学等精神。

“品行端正”主要是指候选人应具备优良的科学道德与学风,良好的行为品德和端正的工作、生活作风。

第二章 增选名额、增选程序及对候选人的有关要求

第二条 院士增选每两年(奇数年)进行一次,每次增选总名额及其分配,由中国工程院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研究决定。增选前,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布局制定院士增选指南,明确院士增选领域学科方向、名额分配、资格条件等,注重领域学科间的平衡发展,防止“马太效应”,向社会公开发布。增选名额向国家急需的关键领域和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倾斜,向国防和国家安全领域倾斜,对承担国家重大工程、重大科研任务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团队可定向增加名额。

第三条 增选程序:提名和确定有效候选人、外部同行专家评选、全体院士选举。

第四条 候选人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按增选前一年12月31日年龄计算)。已连续3次被提名为中国工程院院士有效候选人和被推荐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有效候选人的,停止1次被提名资格。

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原则上不作为院士候选人,企业首席科学家、总工程师等技术负责人及所属研究机构负责人可视情况适当放宽。军队系统参照执行。

第五条 候选人专业范围包括工程科学技术(含农、医)的各专业学科。各学部所涵盖的专业领域,按照当年发布的增选指南确定。

第六条 设立国防和国家安全领域院士增选特别通道,实行单独提名、单独评审、单独分配增选名额。具体在《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特别通道操作细则》中明确。

第三章 提名和确定候选人

第七条 院士和全国性学术团体可提名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特别通道实行特别机制提名,通过院士或全国性学术团体提名的候选人,不作为特别通道候选人。

第八条 院士提名:每次增选每位院士可提名1位候选人。增选前一年12月31日未满80周岁的院士享有当年提名权和选举权。

担任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负责人(中国工程院除外)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院士,任职期间暂停提名权和选举权。

候选人获得1位拟提名学部院士提名即为有效,且仅能接受1位院士的提名。年龄超过65周岁的候选人,获得2位院士的提名方为有效,且仅能接受2位院士的提名,其中至少1位应是拟提名学部院士。

第九条 学术团体提名:中国工程院委托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全国性学术团体的提名工作,候选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中国工程院根据每次院士增选的名额,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报送候选人的名额作出规定,并在当年增选通知中明确。

第十条 有关要求

(一)各渠道提名候选人,应特别注重对长期工作在科研和工程技术第一线并作出重大成就和贡献的专家,尤其是对优秀中青年和女性工程科技专家的提名。

(二)院士和学术团体要对所提名候选人工程科学技术成就及作风学风等方面的情况有确切的了解。提名候选人时,必须按规定填写《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提名书》(以下简称《提名书》),并附候选人代表性工程科技成果证明材料。除特别通道外,《提名书》和附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候选人必须向提名院士或提名学术团体实事求是地提供本人的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院士和学术团体按增选通知规定,将《提名书》及有关材料提交中国工程院。若被提名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专家,须提交其中国籍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候选人,还须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的国籍证明。台湾省的候选人,必须提供支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声明。中国工程院书面征求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等部门对相关候选人的意见。

(四)候选人所在单位要对候选人学术成果真实性、科研诚信、作风学风和材料不涉密等情况进行把关,并在《提名书》中签署审核意见。

(五)候选人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审核把关,对候选人思想政治表现和参评身份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候选人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廉政意见,并按要求组织对候选人材料进行公示。

(六)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作为候选人。

1.有犯罪记录的;2.受到过行政拘留的;3.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过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或者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及撤职、开除等处分的;4.因违纪违法等问题受到处理且尚在影响期内的;5.因所犯错误群众反映强烈或者因重特大事故事件受处理处分,影响尚未消除的;6.因品德失范行为受到处理的;7.存在抄袭、剽窃、学术造假等行为,或者因严重学术不端和违反科技伦理等问题受到处理的;8.在增选中开展请托、游说、拉票、助选、贿选等活动的。

其他情形的人员按照《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投诉调查与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有效候选人名单经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审查、主席团审议通过,在中国工程院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候选人姓名、年龄、工作单位、提名院士姓名或提名渠道等。

第十二条 对有效候选人的投诉信实行分类调查处理。对于涉及候选人学术学风的,由中国工程院组织调查核实;对于涉及候选人违规违纪违法的,请候选人主管部门交由具有管辖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评选与选举

第十三条 评选与选举原则

(一)准确把握院士的标准和条件,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重视候选人对国家发展和安全的贡献,对科学技术发展的贡献和原创性科技成果,以及其科学家精神和学术道德,重视其突出的工程贡献。

(二)从国家科技事业的全局出发,超脱部门、地区、专业的局限,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分析候选人的情况,防止“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打破论资排辈,不以“帽子”评判人才。

(三)在坚持院士标准和条件的前提下,特别关注长期奋战在科研和工程技术一线的工程科技专家,特别关注国家急需的关键领域、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以及尚无院士的学科、行业候选人,关注院士人数较少地区候选人,关注中青年和女性工程科技专家。

(四)评选和选举中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泄露评选和选举信息。

第十四条 外部同行专家评选:中国工程院建立外部同行专家评选机制,按照增选指南明确的领域学科方向,组织随机选取的同行专家对有效候选人进行评选,评选出的候选人经中国工程院党组(以下简称院党组)审定后,提交院士大会。

第十五条 院士选举

(一)全体院士按20%差额对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参加选举的院士超过全院有投票权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选举有效;获得赞同票数超过投票院士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按各学部增选名额,根据得票数依序当选。

(二)选举结果经院党组审核、主席团审议通过,报党中央、国务院备案。

(三)中国工程院向当选院士和相关部门发出通知,并通过中国工程院网站公布当选院士名单。

第五章 增选工作监督

第十六条 中国工程院成立院士增选工作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对院士增选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小组在院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科技部纪检监察组以及中国工程院机关纪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监督小组由非资深院士组成,组长、副组长由中国工程院分管院士增选和科学道德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学部推荐。

第十八条 监督小组的监督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情况;

(二)落实院党组关于增选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情况;

(三)院士增选政策和增选纪律的执行情况;

(四)院士增选投诉调查和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情况;

(五)其他可能影响增选公正性的情况。

第十九条 监督小组成员代表监督小组在本学部行使监督职能,开展以下工作:

(一)针对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

(二)参加本学部研究增选工作的会议;

(三)对增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监督小组报告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向监督小组报告本学部需要监督小组研究和指导的事项。

第二十条 监督小组及时向院党组报告监督情况,根据院党组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监督小组成员在增选期间发现的问题,可直接向学部提出,相关学部要根据意见改进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督小组会议需要对监督事项形成决议的,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成员出席,且赞同票数超过出席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监督小组组长召集监督小组办公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组长召集会议,在监督小组会议闭会期间研究落实相关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向监督小组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提名和评选候选人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包括与候选人有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父母、夫妻、子女、岳父母、婿媳、兄弟、姊妹、叔侄、甥舅等)、师生关系(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以学位论文封面所列导师为准)的院士、外部同行专家和工作人员。

回避范围内的院士不得提名相关候选人,在院士增选会议上讨论该候选人时应暂时离席;回避范围内的外部同行专家不参加对相关候选人的评选;回避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应主动报告,不参与涉及相关候选人的增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候选人存在以下情形的,终止其评选程序:因违规违纪违法、学术不端被取消或暂停候选人资格的;候选人本人申请退出院士增选的;在院士增选过程中身故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工程院主席团负责解释。

原标题:《两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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